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平顶山市统计局关于开展统计执法检查的通知
文章添加时间: 2017-12-29     文章点击数:

 

平统〔2017〕23号 

各县(市、区)统计局,高新区、新城区统计办,各有关统计调查单位:

为认真贯彻执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》、《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》和《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》,全面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,切实提高全市统计数据质量和政府统计公信力,严查统计上弄虚作假案件,制止统计上弄虚作假行为的发生,进一步规范全市统计工作,经研究决定,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工作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检查内容

1、统计基础建设:统计机构设立、统计办公场所及设备、统计人员设置以及统计人员是否按时参加统计教育培训,是否有完整的统计原始记录和规范的统计台帐。

2、统计数据质量:调查单位联网直报数据质量情况,是否存在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,是否存在拒报、迟报统计资料,统计人员是否独立上报统计资料的现象等。

二、检查时间

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。

三、检查方式

统计执法检查采取单位自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,全市范围内的国家机关、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自查。7月份开始,市统计局将组织执法人员对部分单位进行抽查。

各单位在自查中发现问题的,应及时予以纠正,造成违法事实和后果的,应主动向当地统计局或市统计局政策法规科申报。对拒不改正错误以及在抽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,依法予以查处。

四、要求

各县(市、区)统计局、高新区、新城区统计办、各相关统计调查单位,要加强领导,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,并按照通知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,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抵制检查。

 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17年6月 13日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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